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12月23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们指出,渔业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体现了党中央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对依法保障和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加快实现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张轩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第二条中使用了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概念,在第四十六条中又提出了水生生物,但对这三个概念都没有特别详细的解释,建议对这三个概念进一步明晰。
汤维建委员发现,修订草案中规定了一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没有规定生态责任,建议增加一条关于生态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渔业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要求。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方向委员也就修订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提出了建议。他指出,这一章中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类别和罚款的上限,但如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一些条款未设置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容易导致行政执法出现“重拿轻放”情况,达不到惩戒、威慑违法行为的应有效果。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提高违法成本也能够使违法者更加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减少破坏渔业资源的现象。
“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需要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促进渔业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勇委员建议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与安全生产法的衔接,并根据渔业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船员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