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董景娅/整理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在蔡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后,怀疑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以散布负面消息和报警相威胁,多次向蔡某索要维修费。后经检测,蔡某经营加油站所售油品符合相关标准,刘某勒索金额共计5.5万元,另有115万元勒索未遂。
2022年12月1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2月31日,刘某被唐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5月16日,唐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因刘某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南阳市中级法院通知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辩护。该中心经审查,指派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晨、李劢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卷宗、会见受援人。根据案件材料和会见情况,承办律师认为刘某存在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随后,承办律师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调取刘某案发当日的报警记录及报警后在加油站等待民警到场的经过证明,后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了拟调取证据真实存在且足以对案件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线索,成功说服法官启动新证据调查程序。
2023年12月18日,南阳市中级法院调取新证据后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刘某是否构成自首的争议焦点进行。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在明知蔡某报警的情况下在原地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刘某具有悔罪表现,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改判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后原地等待型自首刑事案件,案发后嫌疑人在明确知道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符合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虽然受援人在上诉中并未对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其符合自首提出异议,但承办律师敏锐发现了重要量刑情节,说服二审法院准许调取证据申请,成功调取到可以对刘某从轻处罚的关键证据。结合承办律师细致分析、充分说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使案件得到改判,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当其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