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原告某公司的取证人在某平台名为某某蜂坊的店铺,购买了主图上显示有“蜂勤”字样的商品。2023年12月,原告的取证人与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公证员收取、查看了商品,公证员对商品进行封存,公证处就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后原告以某某蜂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证,内有脱粉器10个,均印有“蜂勤”标识,经与正品比对,其与正品的区别在于,正品上印的“蜂勤”的“勤”字细节与侵权产品不同,且侵权产品的“蜂勤”标识印刷不清晰。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与原告同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道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有同类产品的事实,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准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权利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售卖与原告同类的商品,且未经原告许可,在网店商品标题、图片上使用“蜂勤”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第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第二,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第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四,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五,法定赔偿,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还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
本案中,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法院对赔偿数额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赵萍岳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