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3月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申黎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层高效能治理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加强和改进街道人大工作的现实需要。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24年以来,法制委员会根据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省内部分高等院校、人大街道工委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通过书面发函、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赴商丘、濮阳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10条,采纳2条。今年2月26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
2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问题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为了更好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县级人大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借鉴上海、浙江等地的立法经验,在《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也可以邀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二、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的职责问题
调研时,有人大街道工委的同志建议,要明确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的职责义务,更好发挥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的作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日常走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民生实事办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推进基层高效能治理。”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个别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街道人大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