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养的孩子能否获得生父母遗产

2025年03月13日08:26

来源:河南法治报

  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侯梦娟

  基本案情

  马某与赵某生育有6个子女,其中孙某于1978年出生后便被送养。马某与赵某分别于2023年、2024年去世,留有存款15万余元,被两名子女全部支取,除孙某外的其余3名子女向鹿邑县法院起诉,要求分割15万余元遗产。

  诉讼中,孙某向法院申请继承马某、赵某的遗产,但孙某收到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表明放弃遗产。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除孙某外的5名子女继承马某、赵某的遗产。扣除马某、赵某的丧葬费后,5名子女各继承遗产1.5万余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孙某出生后便被送养,养父母与孙某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但未办理公证或者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对照法律适用时间节点并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若事实收养行为是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做出的,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则事实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中,孙某出生于1978年,出生后便被送养,据此可以确定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之前,且孙某被收养后,养父母为其办理了户口登记,故孙某与养父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是在原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立父母子女关系,是依法创设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那么,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孙某与养父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孙某对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被送养的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得生父母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编辑:何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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