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5年03月18日07:25

来源:河南日报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把握正确改革方向,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坚持问题导向,分区分类施策,实施一批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改革举措,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全省森林覆盖率总体保持稳定,森林蓄积量持续增加,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不断增强,“两山”转化路径不断拓展,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1.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打乱重分。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延包期从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落户为由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3.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合同到期时,需要延期使用林地的可以通过续租等方式,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探索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落实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4.积极推动林权流转。鼓励各地采取林地经营权流转奖补等措施,引导农户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支持各地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支持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吸引各类企业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

  5.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各地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强农惠农政策支持范围。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等联农带农模式,引导农户组建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鼓励集中连片,联合开展生产。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集体林场、组建股份合作林场。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6.发挥国有林业单位联营带动作用。探索开展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试点,鼓励国有林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造林或者合作经营森林。发挥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联合开展场外营造林、发展林下经济等经营活动。支持各地分类开展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

  (三)切实加强森林经营

  7.优化调整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调出公益林范围。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落实天然林管护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稳妥推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

  8.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开展集体林可持续经营,推广栎类、松类、杨树等大径材培育和针阔混交定向培育、景观优化改造抚育等森林高效经营模式。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优化调整树种林种结构,培育多功能森林。大力推广应用优良乡土树种,多营造混交林。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生态防护功能好的乔木树种营造防护林带林网,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

  9.健全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营面积200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可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

  (四)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10.优化林木采伐服务。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优化、简化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流程,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对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取消伐区调查设计,精简伐前查验程序。

  11.强化采伐监督管理。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任何名义禁止或者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者限制的要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五)推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

  12.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实施兴林富民行动,加快推动木本油料、种苗花卉、森林药材等优势产业升级。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发展核桃、油茶、月季、连翘等特色产业,到2027年,每个林业大县因地制宜发展1—2个主导产业。推广林药、林菌、林草种植模式,适度发展林禽、林畜、林蜂等林下养殖,积极发展林草根、茎、花、叶、种子等采集加工及竹藤、荆条编织,拓展景观利用渠道。鼓励各地开展森林生态产品推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申请、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美豫名品”区域品牌。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和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

  13.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统筹现有各类相关资金,加大对林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加强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发展用地保障,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将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六)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4.稳步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探索林业碳汇经营模式,构建林业碳汇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林业碳汇监测体系。按要求有序推进林业碳汇试点,支持县级政府整合辖区内森林资源,科学稳妥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根据科学核算的碳清除量制发林业碳票,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15.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变化情况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根据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6.扩大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益林贷”“油茶贷”等金融产品。扩大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对象,加大对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支持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和林业碳汇收益权等质押贷款服务。创新开发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或者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

  17.健全金融支撑机制。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加强林权收储担保监管,充分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规划设计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18.完善林业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林业碳汇等各类林业保险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鼓励各地完善承保机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效。

  (八)规范开展林权登记

  19.加快推进数据整合。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加快推动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保留林权原始登记信息,通过纸质档案扫描、数据标准化转换、数据采集补录、数据检查入库等分步有序建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202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清理整合。

  20.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业务协同,优化林权地籍调查流程,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立足信息化建设实际,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工作,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21.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已登记的原林权证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改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支持政策,合力推进改革。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鼓励先行先试,加强宣传引导,不搞一刀切、强迫命令,支持栾川县开展集体林森林可持续经营、方城县开展优化采伐管理、光山县开展林权投融资机制、国有南阳黄石庵林场开展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试点;鼓励各地围绕林业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方面探索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强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集体林业大县要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跟踪指导,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强化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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