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姚涛 马牧原
基本案情
张某邀请李某、王某共同聚餐饮酒。聚餐结束,3人到王某经营的便利店内喝茶闲聊后各自回家。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到路中间的绿化带,导致其本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伤后,张某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后张某向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多人共同饮酒时,同饮人通常并不因参与饮酒行为而互负法律上的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二是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当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其他同饮者只有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名被告对原告存在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3人饮酒结束后,到便利店喝茶、闲聊、醒酒,李某、王某在结束后均善意提醒过原告“不能骑电瓶车就不骑了”,但原告表示没事。且原告行动、交流与常人无异,说明其在饮酒后的言语、行为等受自身意识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两名被告对原告没有护送、照顾义务。
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饮酒后不听他人劝阻仍坚持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两名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