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智一凡
身边的事儿
刘某(化名)经营一家小吃店,2024年10月,王某(化名)在该小吃店购买11份酸辣拌原材料并进行真空包装。两天后,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称真空包装的酸辣拌原材料发生变质,沟通后,刘某自愿补偿王某200余元,但王某不接受。
随后,王某将其抖音账号命名为“避雷某某商家”,并通过该账号转发多个带有评论内容的视频,评论内容包括“经常吃每次必拉的”“跟猪食一样”等,上述视频发布后被多人点击评论,累计播放量30万次以上。刘某知悉后,与王某沟通未果,遂以小吃店作为原告将王某诉至鹿邑县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吃店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王某自小吃店处购买的食品属于生鲜食品,食品变质受多种因素影响,该案无证据证明食品变质系小吃店食品卫生导致。被告王某未核实食品变质原因,即通过抖音平台以视频形式向公众公布该事件,并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小吃店名誉,致使原告小吃店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减损,侵害了原告小吃店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视频,并责令被告王某通过发布侵权内容的抖音号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
维权有界限,越线需担责。作为消费者,有评价商家服务的权利,但评价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逾越法律红线,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