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张静 王震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毛某(男)与刘某(女)经鄢陵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子毛甲(13岁)由毛某抚养,婚生女毛乙(12岁)由刘某抚养。离婚后,因毛某长期在外务工,两个孩子实际均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
2025年6月,刘某意外身亡,毛甲、毛乙失去主要照料人,遂被外祖父刘先生接回家中抚养。在此期间,刘先生多次联系毛某,要求其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毛某则以“孩子是外祖父母自愿接走”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协商无果后,2025年7月,毛甲、毛乙以外祖父为法定代理人,将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毛某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4000元(每人2000元),直至其接走孩子履行抚养义务为止,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鄢陵县法院彭店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毛某系二原告生父,在二原告母亲刘某去世后,毛某成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二原告自2025年6月18日起在外祖父家生活,至同年8月31日止。9月1日,二人已回到被告毛某处,由奶奶照料。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或他人自愿照料而免除。本案中,刘某去世后,作为唯一具有抚养能力的法定监护人,毛某理应承担抚养责任。外祖父刘先生出于亲情对二原告的照料,不能成为毛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关于抚养费金额,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每月4000元标准的合理性,法院对该诉讼请求未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二原告在外祖父家实际生活的时段(2025年6月18日至8月31日)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毛某向原告毛甲、毛乙支付该期间的费用共计200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和不可推卸的属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在父母双亡或均丧失抚养能力等特定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对未成年孙辈负有抚养义务。本案中,二原告母亲去世后,父亲毛某具备抚养能力,其抚养义务并不因外祖父母的善意照料而消灭。外祖父母的帮助行为,本质上是亲情的体现和父母抚养责任的临时补充,而非法定责任的转移。父母不得以“他人自愿照料”为由逃避自身责任,否则将直接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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