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火车站内攀爬受伤 法院:监护人未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不当行为负主要责任,火车站管理方应承担一定责任

2025年12月09日07:19

来源:河南法治报

  □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王伟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不满4周岁的小明(化名)随母亲张某前往火车站乘坐高铁,在通过安检后,二人前往传送带处领取行李。其间,小明在传送带上做出跪、趴等动作,导致其右臂被夹伤。张某随即带小明就医,被诊断为上肢损伤,支付医疗费400余元。事发后,火车站工作人员依据张某提供的票据,向其微信转账300元。

  2025年6月,小明因肘部外伤后出现瘢痕增生,再次入院治疗,累计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小明的监护人遂将火车站管理方某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铁路局作为火车站的管理者,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明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在事发时未及时制止孩子实施的危险行为,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某铁路局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驳回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车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车站安检传送带区域人员密集、行李取放频繁,易存安全隐患。管理者应对此采取合理措施,尤其要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予以特别关注。本案中,小明在传送带上做出危险动作时,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注意并劝阻,管理方存在一定过错。

  事发时小明不满4周岁,对于危险缺乏认知能力,其母亲张某作为监护人,依法对小明有保护职责。张某在事发时忙于拿取行李,未能有效看护并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存在监护失职,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编辑:王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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