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5年12月16日07:32

来源: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立法程序和工作职责,社会建设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的《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提高《规定(草案)》初审质量,社会建设委员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系统组织学习。全面梳理省内外老年助餐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关于老年助餐服务的政策精神,为立法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社会建设委员会赴濮阳市、鹤壁市开展立法调研,了解我省老年助餐工作情况;会同法制委、省民政厅赴湖南省、安徽省进行学习考察,吸收借鉴外省立法工作先进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7月、8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17个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人大常委会、19个省直有关单位和4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建议。四是充分吸收专题调研成果。将立法工作和开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三级联动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社会建设委员会在调研过程中全面梳理当前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固化,把调研成果转化应用到立法工作中。五是集中研究修改。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制委工作人员、律师以及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修改。9月中旬,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专题审议,逐条修改完善,形成初审修改稿和初审报告。

  二、对《规定(草案)》总的评价

  省政府提请的《规定(草案)》,不设章节,共17条,遵循“小切口”立法的工作思路,聚焦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布局、质量提升、资金支持等关键环节,对老年助餐工作进行规定。《规定(草案)》层次清晰、内容具体,符合我省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总体可行。

  三、对《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

  通过调研、座谈和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132条,经研究讨论,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初审修改稿,共17条。

  (一)关于明确老年助餐服务机制的问题。一些专家指出,老年助餐服务既是老年人关心的关键小事,也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是落实“两高四着力”、更好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民生切入点,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建议在规定中增加相关内容。社会建设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规定(草案)》的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老年助餐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障基本、普惠多样、方便可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机制。”

  (二)关于提供多元化服务、推动老年助餐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部分委员建议,应结合各地探索实践,增加关于提供多元化服务,增强助餐点内在活力,推动老年助餐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社会建设委员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多元化经营主体参与,提供多元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食堂并向周边社区开放。鼓励农村养老机构和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利用原有厨房制作老年餐食,向所在村和周边配送。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企业以及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餐桌或者老年助餐点。探索‘养老机构+食堂’‘物业+食堂’‘餐饮企业+食堂’‘村集体+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模式,增强内生动力,确保老年助餐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老年助餐服务政策支持的问题。鉴于省民政厅等部门出台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实施方案关于提供场地租金优惠进行了规定,“支持无偿利用公共服务用房、农村集体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产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权属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优惠。”且部分地区通过资源整合,将公有设施空间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助餐机构,有效降低了运营成本,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成功经验。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初审修改中,在第十一条,增加了“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闲置房产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权属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优惠”的规定。

  (四)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担任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监督员的问题。通过开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三级联动专题调研发现,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心声,积极建言献策,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渠道和方式汇聚民意民智,深化了人大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参与。比如,部分地区派驻人大代表担任助餐点监督员,对食材采购、加工环境、餐费定价等方面进行监督,有效提高了助餐服务水平。社会建设委员会研究认为,人大代表担任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监督员,可以有效促进群众参与,畅通民情表达,推动民情转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因此,在《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担任选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监督员,对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收集人大代表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转交办理相关工作。”

  此外,社会建设委员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规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规定(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编辑:申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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