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12月19日07:59

来源: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于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邮政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河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快递服务的普及和快递业务量的飞速增长,给邮政业的监督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条例》已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正,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于2018年3月颁布,并于2025年3月进行了修订,对行业服务、智慧绿色发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落实上位法和行业发展新要求、贯彻省委“两高四着力”的决策部署、保障全省邮政业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为组长、12个省直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抽选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全面展开修订工作。一是加强立法调研。今年3月以来,先后赴安阳、漯河、焦作、开封、航空港区及辽宁、浙江两省进行调研,梳理主要问题,找准立法重点,明确立法思路。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行业协会及企业、快递网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236条。三是充分研讨修改。组织省邮政管理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专家学者等多方召开《条例(修订草案)》研讨会,结合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逐条逐句进行讨论修改,采纳意见建议45条。9月1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作了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9月22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五十五条,内容包括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安全保障、促进发展、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邮政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县级监管力量不足、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不健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不到位等,作出相关规定。二是坚持保障安全。围绕寄递物品安全、运输过程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等,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操作规范以及监管要求,为邮政业的安全发展筑牢根基。三是坚持促进发展。以邮政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五个强省”建设为重点,设专章规定了保障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注入强大动力。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县级邮政监管问题。201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要求,我省组建了设区的市邮政管理局,县级未设立邮政监管机构。随着邮政业的快速发展,寄递物流体系不断向县级拓展和延伸,寄递安全管理等问题逐渐凸显。2024年全省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完成101.69亿件,其中县域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完成47.82亿件,占比47.03%,对邮政业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范围广、人员力量薄弱,难以对县域邮政快递业务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管,成为推进全省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据此,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对县级邮政监管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规划建设问题。一是明确邮政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邮政运输网络建设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二是完善邮政运输网络和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服务乡村振兴。三是将智能快件箱等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统筹推进建设与改造。

  (三)关于行业规范问题。一是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标准、投递要求、投诉申诉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二是明确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在服务标准、安全保障、用户投诉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三是明确快递服务人员应当统一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者胸卡,保障快递服务质量。

  (四)关于安全问题。一是压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并要求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二是增加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制度,防止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三是强化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隐私面单等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关于邮政业发展问题。一是促进融合发展,明确建立邮政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等行业协同发展机制,支持邮件、快件公路、铁路、航空联合运输,推动建设多式联运体系。二是鼓励转型发展,明确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支持邮政企业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寄递服务,推动业务创新与拓展。三是推动智慧绿色发展,支持企业数字化场景应用,加快无人机、无人车等设备的推广使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包装、中转、运输、仓储等环节的绿色建设。四是强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规定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邮政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快递行业组织作用,维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关于邮政业相关术语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并参照《邮政业术语》(GB/T10757—2011)有关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涉及“邮政业”的表述包含邮政和快递两个方面。“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于邮政企业部分业务属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快递业务,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采用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表述。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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