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落实上位法,推动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0月中旬,法制委员会会同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河南省分公司以及有关立法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赴洛阳、商丘以及江苏、福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和考察。11月上旬,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河南省分公司以及有关立法专家,根据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学习考察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其中,共收到立法联系点意见29条,采纳2条。)
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河南省分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问题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切实可行措施,打通农村邮政快递“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农村地区寄递物流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地制宜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场地提供、租金减免、初期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关于构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统仓共配”新模式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推动资源整合,构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统仓共配”新模式,贯通城乡产品双向流通渠道,全面提升行业运行效能与服务水平。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四十一条新增一款,内容为:“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共配仓建设,打造一体化服务平台,统一信息编码、数字标准,推进服务互补、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提升邮政快递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三、关于保障邮政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应当加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职业安全等权益保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共三款。第一款内容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其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款内容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缴纳工伤保险。”第三款内容为:“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有效防范和化解职业伤害风险。”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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