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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体系更加系统,执法程序规定更加规范,针对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的规定更加完善,对经营主体的合规指引更加明确,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 本报记者 万静
“十四五”时期,我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关于“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要求,持续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整体看来,反垄断法律体系更加系统,执法程序规定更加规范,针对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的规定更加完善,对经营主体的合规指引更加明确,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消除制约要素资源流动堵点
2022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党中央、国务院涉及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针对各类市场主体面临的市场壁垒,均要求促进公平竞争,破除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反垄断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022年8月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改,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增加平台经济反垄断等规定,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12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完成修订,调整申报标准,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4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以行政法规系统规定审查标准、机制和监督保障,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法治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等重要立法也设立公平竞争专章,要求保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公平竞争的理念越来越深度融入我国重要立法之中。
“十四五”时期,经过不懈努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畅通和做强国内大循环方面形成了系列有效保障机制,消除了系列制约要素资源流动的堵点卡点。
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的制度更加健全。还制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12部支撑法律实施的配套规章。
规制市场垄断的执法更加有力。加强对重点领域垄断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为防范和制止网络市场无序竞争设置了红灯、划出了底线。持续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查处供水、燃气、建材、机动车检测等领域垄断案件。
源头预防制止垄断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反垄断配套立法,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2部行政法规、5部规章、9部指南、2部指引、1部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制度环境。制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5部规章,针对三类垄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分别作出规定。
推动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4部指南。制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2部指引,为反垄断执法和企业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出台《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保障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裁量权。
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社会各方明法于心、守法于行,离不开加强竞争倡导。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许多垄断案件中,行业协会成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牵头人”和“推动者”。为引导行业协会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出台,督促行业协会加强垄断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为其规范履职设置“红绿灯”。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举办首届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能力提升培训班,联合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多措并举做好指南宣贯实施工作。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升经营主体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打造反垄断合规讲堂品牌活动,加强与民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面向燃气、保险、医药、民航、机动车检测、畜牧业等重点领域举办10期讲堂,主动“送法上门”,推动关口前移,约3万人线上、线下参加,大力营造崇尚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听课人员表示,反垄断合规讲堂“务实管用”“收获很大”,纷纷点赞。
进一步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政策措施的19项审查标准,建立抽查、举报、督查、监督保障制度,规定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该项条例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明确例外规定的具体含义,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机制、程序和监督保障机制。2024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公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2024年以来,各地均建立了对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会同审查制度,通过事前审查有效防范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规范了政府行为,激发了市场活力。
各地通过促进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将促进公平竞争作为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举措。浙江制定《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打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进一步推动竞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落地的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政策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保定市、河北雄安新区四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京津冀四地公平竞争跨区域协作发展协议书》,建立“培训交流机制、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公平竞争互查机制、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联合普法宣传机制”,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合作机制,破除区域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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