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行为规则提出: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以下手段,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一)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
(二)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
(三)散布信息含有欺骗性用语或者误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
(五)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六)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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