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秀 蔡玫
诉讼代理人本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居民吴丽(化名)却在诉讼代理人的授意下伪造证据,最终自食恶果。
2014年,吴丽和丈夫王羌(化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吴丽认为,离婚时尚有财产未分割清楚,于2025年2月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羌返还8万元嫁妆、分割售房款、支付5万元离婚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嫁妆是吴丽父母对她个人的赠与;王羌所售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吴丽无权分割;王羌与吴丽之间不存在经济补偿的情形,判决驳回了吴丽的诉讼请求。
2025年6月,吴丽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有了新证据,并委托某法律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务总监徐某担任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
徐某向法院提交一份《婚前嫁妆赠与协议及财产确认声明》,还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召开再审听证会,吴丽及证人秦某、黄某、吴某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出庭作证。吴丽向法院提交的声明中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财产赠与吴丽……声明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见证人为秦某、黄某、吴某。
王羌委托的律师从中发现蹊跷:民法典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而该声明落款处签署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声明的真实性存疑。
随后,法院对上述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吴丽承认,其在委托代理人徐某的提议和指导下,伪造证据并找人作伪证。
鉴于吴丽和3名证人主动承认错误并悔过,法院对4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决定。
对于徐某,法院经调查认为,其在本案中唆使吴丽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且法院多次联系徐某,其均未到场说明情况,遂依法对徐某作出罚款3万元、拘留7天的司法惩戒决定。
徐某不服,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复议。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本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却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违背诚信原则,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性质恶劣,且在事发后仍不认错悔过,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其罚款、拘留的惩戒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程序合法,结果亦在必要限度内,徐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维持决定。
目前,法院已依法执行对徐某的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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