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而拒不执行 构成拒执罪

2026年01月13日09:30

来源:河南法治报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梦扬 通讯员 尤冬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系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于2015年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万余元及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栾川县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申请执行人发现姚某返回居住地,向法院提供线索,该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栾川县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找到姚某,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干警在对姚某进行谈话调查期间,发现其以筹款为由,一直通过微信对外转账,便立即制止其行为。执行干警要求姚某追回上述资金,姚某辩称自己是在支付货款,且拒绝追回资金,亦拒绝如实申报财产。

  因姚某在执行期间多次对外转账逃避执行且拒绝追回,经执行干警多次告知其已经涉嫌犯罪依然拒绝追回上述资金,栾川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审查调查。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姚某为规避法院查控,自2022年起,长期使用他人微信及银行卡账户进行经营收支。2022年至2023年间,姚某使用他人微信累计收入80万余元,银行卡账户累计收入94万余元,所获资金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姚某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有能力执行,但为逃避执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编辑:张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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