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隐形门”、解决“肠梗阻”,河南为营商环境清障护航

2026年01月23日11:10

来源:大河网

编者按:营商环境是软实力,更是硬支撑。新修订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经营主体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核心要义,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大河网推出《条例精解》系列报道,看《条例》如何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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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看不见的关卡,跨不过的门槛,“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是经营主体面临的障碍和难题,也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一个平等、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需要着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解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问题。《条例》强化法治保障,维护各经营主体权益,为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和市场活力激发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执行准入负面清单,破除市场准入“隐形门”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歌词里写的那样:“我家大门常打开,开放怀抱等你。”

各类经营主体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优化营商环境,首先需要破除的便是市场准入这道关卡。

所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为推动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去年河南省举办了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培训班。聚焦“五统一、一开放”,会议解读市场准入的原则,探讨研究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等重点问题,指导各地面向基层职能部门、经营主体开展政策培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河南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首批重点事项攻坚工作方案也明确提出,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线索归集、核实整改、案例通报等长效机制,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全面营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

《条例》直击准入环节的公平痛点,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进门”保驾护航。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保护经营自主权,清除公平竞争“肠梗阻”

有关营商环境的表述有很多,其中有一条说,生产要素就是营商环境。

土地、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直接关乎一个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漯河经开区。

近些年来,河南各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格局。

平顶山高新区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大扫除”行动,对现行政策文件中的违规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当地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有涉企政策出台前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

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优化营商环境,信阳市财政局出台《信阳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明确禁止设置企业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奖项等17类限制性条款。当地通过打好规则“预防针”,清除公平竞争“肠梗阻”。

好的营商环境无异于“一池春水”,能够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针对于此,《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

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通过制度上的明确规定,河南为经营主体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

优化监督机制,彻底清除卡点堵点

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名义上“大门敞开”,但实际上“走不进来”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成为经营主体看不见的堵点和卡点。

为此,各地需要透明化破壁垒。这不仅意味着信息的公开,也是治理方式的系统性转变。通过推动竞争性领域的平等开放,推动场景资源的公平高效配置,这“三道门”才能从源头上被打破。

郑州经开区。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受理、管辖和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职权范围内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时,《条例》强调,要优化监督机制。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条例》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分析说,从全国来看,优化营商环境正从“单点突破”迈向“系统集成”。《条例》通过强化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破除隐性壁垒,从而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陈晨说,《条例》的施行有助于形成长效制度保障。法规的强制性与稳定性超越了政策的易变性,为经营主体提供了跨周期、可依赖的刚性制度,让企业获得“一任接着一任干”的稳定预期。

同时,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也有助于构建依规维权的规范化通道。《条例》赋予了经营主体明确的维权依据和途径,相比政策的柔性要求,更能有效遏制不当干预,将权益保护从依赖行政协调转向基于规则的程序化运作,让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坚实法治支撑。(刘瑞朝 李连凡 田佳宁 秦臻/文 刘昱渤/海报)

编辑:申久燕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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