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6年01月31日10:38

来源:河南政府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14日

河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组织开展。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政府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政府(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政府视情组织开展。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谎报瞒报等情形的自然灾害,经上级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对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九条 组成调查评估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原则。

  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受灾地政府、技术支撑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调查评估组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调查评估组组建和工作进展情况并邀请其介入调查。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指定或者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受灾地县级以上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一般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灾情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并提交专项调查评估报告。

  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制定、统筹协调、信息报告、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汇总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综合工作。

  技术组负责对灾害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查清相关单位、工程、基础设施等情况,认定灾害发生直接原因。

  管理组负责查明灾害涉及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结合灾害情况调查和灾害处置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灾害发生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勘查探测。对灾害影响区域的地形地貌变化、地质结构稳定性、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开展勘查与数据采集。

  (二)检验检测。对材料性能、基础设施破坏状态等进行鉴定。

  (三)模拟推演。结合灾害发生的环境条件、触发因素等构建模型,还原灾害发生经过或者预测可能的次生影响。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汇总灾情、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现场调查。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开展定量、定性分析,研究灾害发生机理和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

  调查评估的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现代化技术获取灾害相关信息,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中发现涉嫌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线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有关地方、部门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调查评估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或者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在调查评估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保守调查评估工作秘密。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二)预防和应急准备情况。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城乡规划与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警响应、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情况。

  (三)监测和预警情况。灾害及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灾害发生原因。研究灾害形成过程,分析致灾成因机理。

  (六)主要问题和责任。查明暴露出的主要问题,认定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七)主要教训。客观分析不可抗力和过错过失对灾害的影响,总结教训。

  (八)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调查评估组成员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和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调查评估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调查评估报告时予以说明。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一)因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二)挂牌督办的审核时间;

  (三)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

  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提请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受灾地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并抄送调查评估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培育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资质审核、服务标准、成果验收等监管机制,搭建协作平台,综合运用技术手段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支撑。

  第二十四条 建立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省级层面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市、县级政府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五条 健全调查评估信息共享机制,从渠道搭建、质量管控、分析处理等方面提升共享水平,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加强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做好综合数据归集工作,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张龙(小)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