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岳明本报通讯员冯明杨胜楠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1月成立某文化公司,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从事中小学教辅资料的编写和销售工作,编写好教辅资料后,再联系出版社申请书号和委印单,以委托印刷、销售。
2023年4月,某文化公司将高三语文、英语、生物复习资料更名后,在未经出版社委托印刷,且印刷前也未向管理部门报备印刷数量的情况下,私自联系印刷厂将高三语文复习资料拆分成三册印刷,且均标注了定价,印制了书号,其中两个分册合计印刷54860册。经出版社鉴定,某文化公司于2023年1月至9月私自加印的高三语文、英语等教辅资料,均未经出版社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为违规出版物。其中,高三语文复习资料加印数量为63665本、高三英语复习资料加印数量为21437本、高三生物复习资料加印数量为28950本,合计114052本。
按照某文化公司提供的销货清单,2023年某文化公司将定价总额为257万余元的25000余册教辅资料通过该公司业务员(另案处理)以远低于正版书的价格,销售至河南、河北等省的中学,某文化公司与业务员的结算价格为图书标价的1.2折。某文化公司违法所得45138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没有《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经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分册、加印出版物,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单位犯罪。梁某某作为某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某文化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某文化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亦构成非法经营罪。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达指定地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某文化公司亦构成自首,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文化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某文化公司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印刷、销售教辅资料,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教辅资料属于出版物范畴,其印刷、发行需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未取得出版物印刷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印刷教辅资料,属于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无资质印刷的教辅资料不仅会导致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损害学生的权益,还破坏了正规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中的某文化公司非法出版教辅资料数量较大、数额较高,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际控制人梁某某系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亦应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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