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上门喂猫 注意四大风险

2026年03月17日07:49

来源:河南法治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尚迪

  今年春节假期期间,“上门喂猫10天赚9000元”的话题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长期以来,上门喂猫被视为一件随手帮忙的小事。近几年,随着宠物经济的发展,这样的小事逐渐成为一项付费服务,相关纠纷也随之而来。

  去年春节假期期间,湖南的李女士曾通过社交平台预约了两人上门喂猫,约定一人负责清洁、一人负责陪玩。可她安装在客厅内的宠物监控画面显示,每天仅一人到场,每次停留不足15分钟,仅完成铲猫砂、添猫粮的基础服务,承诺的消毒、陪玩、清洁服务均未落实。返家后,她看到家中一地水渍、猫粮撒落、地面满是脚印。

  现实中,不少宠物主人和李女士一样,是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他人,获得有偿上门喂猫服务,双方之间并无中介平台,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旦就服务内容发生争议,宠物主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口头约定也可形成合同关系

  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智金良表示,个人之间通过社交平台或口头协商的上门喂猫服务,在法律上可界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

  在服务内容及标准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购买服务一方在主张服务提供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履行瑕疵时,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可收集并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聊天记录,如微信、短信或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就服务范围、时间、频次、价格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内容。

  第二,视频画面,如家用监控设备录制的视频画面,能够客观反映服务人员的实际到场情况、停留时长及具体行为,这些是认定履行瑕疵的重要依据。

  第三,现场照片或视频,即服务结束后拍摄的家中环境、宠物状况、设施损毁等照片或视频,可辅助证明服务未达合理标准。

  第四,证人证言,邻居、物业人员等第三方对现场情况的感知、陈述也可作为辅助证据。这几类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购买服务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提供有力支撑。

  中介平台负有审核义务

  除了个人之间相互协商达成服务意向外,还有一些宠物专业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可满足宠物主人的需求。宠物主人在平台下单,会有“宠托师”上门提供服务。

  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启超提醒,若宠物主人通过平台购买上门喂猫服务,平台的责任取决于其在交易结构中所处的法律地位。

  作为中介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承担信息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对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是否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不当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依法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若消费者因服务瑕疵遭受损失,平台有义务提供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以便消费者维权。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是将上门喂猫等服务作为自营业务的宠物专业服务平台,则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对服务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注意防范安全风险

  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凯茵提醒,除服务质量本身可能引发的合同履行争议外,请人上门喂猫还需注意防范因陌生人进入私人住宅衍生的多重潜在风险:

  第一,人身安全风险。服务人员进入消费者住宅后,可能对消费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第二,财产安全风险。服务人员可能利用入户之机实施盗窃行为,或因操作不当导致房屋设施或财物毁损。

  第三,隐私泄露风险。服务人员可能擅自拍摄、录制住宅内部环境,并将其传播至公共或社交平台,从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第四,宠物安全风险。服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或操作不当,可能导致宠物出现应激反应、受伤、走失甚至误食等意外事件。

  为有效应对上述风险,消费者应从合同签订、过程监督及事后保障等环节构建系统性的防范机制。在服务主体选择上,应优先选用具备合规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类平台通常已完成入驻主体的实名认证,并设有用户评价机制及售后保障体系,相较于通过社交平台与非实名认证的个人直接交易,能够显著降低信息不对称及履约风险。消费者可订立书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时间、频次、报酬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后续争议。消费者可在住宅内安装监控设备,并提前告知服务人员监控存在,这样既能起到监督作用,又能保全相关证据。此外,消费者还可购买短期家庭财产保险或宠物保险,以转移意外风险。

编辑:王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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