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帮助电诈获刑 检察官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2026年03月17日07:50

来源:河南法治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马建刚 本报通讯员 赵娇娇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张某与某网络技术公司签订加盟商合作协议。2020年4月,张某注册成立灵宝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宝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灵宝某公司主营互联网生活服务广告制作、设计、代理、发布等,其微信号拥有6万余名粉丝,在灵宝当地逐渐发展成大众熟知、信任的网络服务平台。

  2023年7月,张某在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未对发布用户进行身份核验的情况下,安排灵宝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发布虚假银行贷款信息,致使张某宾被骗,其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及多名群众,共被骗14万元,张某从中获利350元。2023年10月,灵宝某公司因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查义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023年12月,张某在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未对发布用户进行身份核验的情况下,再次在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发布虚假银行贷款信息,致使多人受骗,当事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及多名群众,共被骗30万余元,张某从中获利210元。经查,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10日,灵宝某公司涉及的10个微信公众号共发布上述虚假银行贷款信息300余次。

  审查起诉

  案件被移送至灵宝市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意识到,此案是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存在诸多新挑战。随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是全面勘验电子数据,固定涉案虚假广告内容、传播范围及违法所得数额;二是收集受害者的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三是调取行政监管记录,证实张某在2023年10月因同类行为被处罚后仍拒不整改的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紧扣张某“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核心,详细梳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通过审查各类证据,证实张某主观上明知与故意。

  法庭上,公诉人指出,张某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涉诈信息大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面对扎实的证据体系,张某当庭认罪认罚。最终,灵宝市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大群众切不可轻信、点击陌生网络贷款广告,遇到可疑信息可及时举报,共同守护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

编辑:王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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