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肖苏衍
红珊瑚构筑的珊瑚礁生态系统既是维系海洋生态平衡的关键屏障,其强大的固碳储碳能力又对减缓气候变暖具有重要作用。5月18日,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即将到来之际,由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彭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为非法交易红珊瑚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敲响了警钟。
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彭某某明知红珊瑚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仍在未获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多地非法收购红珊瑚并自行二次加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跨区域售卖,累计销售金额26000余元,非法获利9000余元。彭某某到案后,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将审查刑事案件与排查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同步进行,并成立检察长牵头专项办案组,统筹推进案件办理。
自行补充侦查 厘清案件事实
案件调查中,检察机关发现前期获取的销售数据、获利金额等证据与彭某某本人稳定供述、交易流水存在一定差距,且交易聊天记录充斥着“有机宝石”“莫莫”“阿卡”等行业暗语。
如何准确认定双方交易的物品就是红珊瑚?带着这一问题,办案组果断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结合彭某某供述的交易模式、行业暗语等特征,逐一比对203笔网络平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最终查实非法交易50笔,完整查清“非法收购—私自加工—网络暗语售卖”红珊瑚及其制品的全链条犯罪行为,为案件准确定性和后续公益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
聚焦公共利益 明晰侵权责任
“彭某某非法买卖红珊瑚及其制品,会助长上游非法采捕行为,更可能威胁红珊瑚种群繁衍,破坏海洋生态平衡与物种多样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刑事追责的同时,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更聚焦生态公益损害的核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彭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生态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但红珊瑚的市场交易价格和鉴定价值差距较大,且彭某某作为下游销售者,并未参与深海采捕等直接破坏行为,单纯以较高金额的鉴定价值要求其赔偿,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对此,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多次邀请水产领域专家学者共同调研红珊瑚生态价值与损害评估规则,并借鉴多地司法实践,建立“非法收购成本+行为人过错程度+生态危害后果”综合定损模型。
“彭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对较轻,以收购成本认定赔偿金额,更符合公平原则。”2026年3月,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人民监督员、海洋生态学者共同参与。会上,各方人员围绕如何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被查扣的红珊瑚碎枝以及制品和赔偿费用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展开分析讨论。最终确定以彭某某在案涉期间非法收购红珊瑚及其制品所支出的总成本20000元作为公益损害赔偿金额;涉案红珊瑚及其制品移交科研机构用于公益研究,赔偿资金通过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等方式,实现海洋生态实质性修复。
“两长”同庭履职 推动协同共治
案件庭审当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顺来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航捷担任审判长,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执法部门代表以及辖区60余名高校学生到庭审现场旁听。
“正是非法经营者的存在,才为盗采提供了逐利动力,加速了红珊瑚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这种以透支子孙后代生存根基为代价的‘经营’,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制造无法弥补的生态赤字。”庭审中,董顺来检察长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彭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就案件证据、法律适用及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逐一进行阐述。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了量刑建议。
此外,为进一步健全跨部门协同保护格局,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校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机制,完善线索移送、联合执法、专业支撑等常态化制度,并结合本案的办理,创新构建海洋碳汇认购、科研公益利用、替代性修复多元补偿模式,实现涉案物品公益化处置、生态损害闭环化修复。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深化“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社会治理”全方位保护体系,积极助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入检察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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