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杨爱华 刘斌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债务条款无效,切实维护婚姻诚信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庄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女,共同购置房产及车辆。因案涉房产经营贷款到期,庄某征信不佳无法续贷,二人担心房屋被拍卖,王某提议以“假离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办理转贷,并口头承诺房屋大部分份额归庄某、庄某名下夫妻共同债务由其承担。
2024年1月2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车辆归庄某所有,各自债权债务自行承担。离婚后王某随即再婚,拒不履行口头承诺,亦未承担庄某名下百余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庄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系为“假离婚”过户转贷所签,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财产债务约定;王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订,应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起解除,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属民事合同性质,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办理房产转贷、保全房屋,并非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真实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内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结合离婚后双方协商补充协议、王某同意返还房产等事实,足以认定案涉财产债务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约定无效;因双方未提出具体分割请求,法院告知其可另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日益增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约定自登记离婚生效,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条款若系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法院将综合签订背景、协商过程、财产状况、事后行为等审查,杜绝一方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无效条款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分割。
法官提醒,“假离婚”非法律概念,登记离婚即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备案离婚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切勿为短期利益虚构离婚合意,以免面临房屋归属难逆转、独自承担债务、家庭关系破裂等法律风险,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处分婚姻及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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