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聂辉
5月20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大V恶评车企被判侵权
最高法: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某汽车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知名企业。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V。
为博取流量等不当目的,刘某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该车企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刘某认为该车企骗取策划方案、该车企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该车企诉至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40万余元。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规制“以大欺小” 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
案外人某云计算公司将其承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某软件公司。2020年1月,某软件公司又将其承接项目中的一子项目再分包给某科技公司,并与之签订涉案软件开发合同。
某科技公司完成了该子项目的开发并通过验收,但某软件公司以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软件相关款项”以及“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均未满足为由,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某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某软件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500余万元合同尾款及相应违约金。某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内容作为付款条件无效。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对“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规制了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为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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