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葛宁雯 通讯员 李康慈 王伟波
试图通过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走“致富捷径”,最终只会踏破法律红线、自食恶果。近日,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刑事案件,被告人郑某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加工、销售烟丝,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据办案机关查明,被告人郑某原本经营工程相关业务,后因经营失利,急于寻找快速获利的门路。在听闻烟丝加工、销售行业利润可观、回本较快后,郑某心生贪念,萌生了无证非法经营的想法。其本人明确知晓,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管控品类,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官方许可资质,却依旧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为规避执法部门监管,郑某特意选址一处位置偏僻的废弃厂房作为非法加工窝点,利用场地隐蔽的特点逃避排查。随后,其拉拢他人合伙经营,购置专业烟丝切丝设备,搭建起一套完整的非法经营链条,形成“原料囤积、机器加工、集市售卖”的常态化运作模式,长期大肆开展烟丝非法加工与销售业务,公然挑战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经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精准锁定涉案非法加工窝点。经依法核查,郑某对外销售烟丝的涉案金额已达2万余元。同时,办案民警在涉案窝点现场,当场查获未售出烟丝7900公斤、烟叶29285公斤以及专业加工机器8台。该案涉案物品数量庞大、经营规模较大,严重扰乱了当地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营管理体系。到案后,郑某对自己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郑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表示,烟草制品为国家法定专卖品,实行统一管理、专属经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类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扰乱国家专卖管理秩序,未经合规检测的烟草制品流入市场,还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检察官特此提醒,法治社会无违法致富的捷径,所有投机取巧、触碰法律底线、规避监管的牟利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广大市场经营者及群众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时刻绷紧法治之弦,摒弃“投机暴富”的侥幸心理,自觉远离非法产销、无证经营专卖品等违法活动,坚守合法经营底线,依规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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