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是同村村民。去年,两人因田间琐事言语不和,情绪失控,扭打在一起,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结合案情与伤情鉴定结果,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李某本以为刑事判决落地后,这场邻里纠纷就此终结,可后续的维权之路却一波三折。刘某刑满释放后,始终未对自己的伤人行为作出任何赔偿。为挽回损失,李某又诉至禹王台区法院,主张刘某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外购药品费、伤情鉴定费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禹王台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义务,百般拖延。万般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禹王台区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启动双线核查机制,线上依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刘某名下银行卡、房产、车辆、理财等财产线索进行全方位筛查;线下深入刘某所在村实地走访,细致核实刘某的日常起居、工作收入、财产动向等信息。经核查,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的赔偿款迟迟无法兑现。
就在案件停滞不前时,一条关键线索让事情迎来转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迅速与其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居住的自建房屋归丈夫所有,还明确约定夫妻二人离婚后,债权债务互不牵扯、各自承担。然而,两人看似断绝了夫妻关系,却依旧同住一屋,日常起居与往日毫无差别。识破刘某的套路后,李某当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务分割的约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自建房屋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同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李某、刘某达成和解,刘某主动制定了详细的分期赔偿方案,承诺按期足额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个别被执行人在背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后,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假离婚、真逃债”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自以为能钻法律空子、逃脱赔偿责任,实则已经违法。
离婚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借离婚之名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刘某在身负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的情况下,迅速与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全部划归至对方名下,并约定债务各自承担,属于明显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法律绝不纵容“花式避债”。任何以离婚、财产分割、虚假交易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均不能免除履行义务。发现债务人存在这些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此外,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后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诚信履约、敬畏法律,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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