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文茜 通讯员 古雅妍 陈佳婷
酒瓶包装上看似普通的书法字,为何让一家公司惹上官司?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B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
2007年12月,叶某单独创作完成“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并为这项书法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该书法作品经核准登记,作品种类为“F.美术”。
2015年10月,叶某将上述作品全权委托给A公司,由该公司独立负责作品的对外授权使用及著作权维权等事宜,授权有效期至2028年10月9日。
后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使用在其生产的酒水产品包装上的“B公司荣誉出品”字样中。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B公司荣誉出品”的“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的酒水产品标识和包装装潢,同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主张权利的书法字体“B公司荣誉出品”七个字,在布局结构、断笔方式、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方面体现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经当庭比对,B公司案涉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书法字体,与“叶某行书(繁)”对应单字的入笔方式、运笔粗细、字体结构完全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属于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品。B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及A公司许可,擅自将案涉书法作品使用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并对外销售,该行为侵犯了A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B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书法字体对产品价值的实际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B公司荣誉出品”的“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的产品标识和包装装潢,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书法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的重要类型,只要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尤其是在商业场景中使用。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字体可以随意使用”的错误认知,认为通用字体、书法字体属于公共资源,无需取得授权即可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场景,殊不知该行为极易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B公司为美化产品包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书法字体,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合规使用理念。在使用字体、图片、音乐等作品进行商业活动时,务必先行核实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切勿心存侥幸擅自使用。同时,著作权人发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应注意固定侵权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全社会共同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才能营造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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