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本报通讯员 孙多娇
基本案情
赵某曾就职于甲公司。因被甲公司拖欠工资,赵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3万余元。裁决生效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
赵某经多方调查发现,甲公司虽声称无能力履行,却在公司高管的指令下,向关联公司乙公司大额转账、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赵某遂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不仅住所地、经营场所一致,经营范围高度重合,高管人员交叉任职,还受同一股东实际控制,财产难以区分。甲公司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仍向乙公司大额转账,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甲公司的行为,实为“换壳”逃债。
法院认为,两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赵某的合法权益,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令乙公司对甲公司欠付赵某的3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此类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人员、业务、场所高度混同,甲公司拖欠赵某工资后,仍向乙公司大额转账,导致甲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这已不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而是典型的利用关联关系逃债。乙公司虽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是甲公司的逃债工具,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公司“换壳”逃债,其实是自掘陷阱。任何企图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