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江苏某高三学生家长王某与郑州某教育公司签订《志愿填报专家规划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孩子提供高考志愿规划、填报专家一对一咨询服务,服务费为6680元。协议明确约定,该公司应根据考生高考成绩、自身条件、家长意愿及国家招生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志愿填报方案,并对高考志愿填报提供“全程咨询、辅导”“量身定制”“说明阐释”等服务。
服务过程中,王某在该公司的《志愿规划信息确认表》中明确表示,考生能接受的城市为“本省核心城市”“偏远院校层次高的可以接受”。
高考成绩公布后,王某和该公司的高考志愿规划师就志愿填报问题多次在微信群中沟通。在该公司最终提供的志愿填报方案中,一所不符合考生地域选择要求的某偏远地区二本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被排在相对靠前的位置,其他符合考生意愿的江苏省院校排在靠后位置。
王某曾多次在微信群中反映沟通不畅、高考志愿规划师回复信息不及时等问题,并表示“如果高考志愿规划师忙不过来,请及时告知,我们要立刻想其他办法”。
最终,考生被某偏远地区二本院校录取。因不满录取结果,考生选择复读。王某认为,某教育公司未能按约提供“量身定制”“说明阐释”等服务,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考生复读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教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志愿填报方案,该方案经考生家长确认,且考生也被该方案中的高校录取,无法认定某教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某教育公司的高考志愿规划师在沟通回应、方案说明及确认家长核心意愿方面,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沟通不畅、对提供的志愿填报方案解读不到位等违约情形。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某教育公司的违约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某教育公司退还服务费5000元。考生复读产生的费用与该公司的履约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教育公司在提供志愿填报方案的过程中,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全程咨询、辅导”“量身定制”“说明阐释”等标准。
高考志愿规划填报服务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教育咨询类服务。此类服务合同目的在于借助服务机构的专业知识与数据模型,为考生提供信息整合、政策解读、院校与专业分析、志愿填报方案等参考性建议,以辅助考生及其家长进行更为可靠、审慎的高考志愿填报决策。此类服务合同并非普通的教育教学咨询服务合同,而是具有强烈人身信赖属性的定制服务合同。高考志愿填报事关考生今后的人生道路,所以法院在判断服务机构是否全面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在明确案涉服务合同特殊性的前提下,严格对照合同条款进行认定。
本案中,王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的《志愿填报专家规划团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合同明确要求该公司应根据考生高考成绩、自身条件、家长意愿及国家招生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志愿填报方案,并对高考志愿填报提供“全程咨询、辅导”“量身定制”“说明阐释”等服务。王某已明确表示考生能接受的城市为“本省核心城市”“偏远院校层次高的可以接受”,但最终录取院校未能满足考生的要求。
某教育公司的高考志愿规划师在高考志愿开始填报、考生及家长倍感焦虑的关键时间节点沟通不畅、回应迟缓,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全程咨询、辅导”“量身定制”“说明阐释”等标准,未能就志愿填报方案的设计逻辑、依据和对考生诉求的契合度等进行充分说明阐释,导致考生及家长在获得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某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履行的重大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之所以仅支持退还部分服务费,未支持复读费用,是因为复读属于考生及家长的自主决策,虽与录取结果不理想有关,但与某教育公司的服务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复读费用不属于可预见的直接损失,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高考志愿填报关系考生的升学质量与专业选择,影响考生未来的就业方向与职业发展,是广大考生面临的一次重要人生机遇。考生及家长在选择高考志愿填报服务机构时,需保持理性审慎态度。一要选择服务质量高、口碑好的大型机构购买服务,并查看志愿规划人员的个人学历、工作履历、行业资历等资质,以确保志愿规划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二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服务内容、履行标准和违约责任的条款。三要明确表达自身核心诉求,并通过书面形式(如聊天记录等)及时向服务机构反馈。四要理性看待志愿填报服务的作用,对服务机构提供的参考建议加以甄别,并结合自身实际需求慎重决策。
高考志愿填报服务机构作为专业化信息咨询机构,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服务瑕疵引发考生及家长不满。一要充分了解考生及家长的核心诉求,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优先体现。二要及时、充分与考生及家长沟通,确保双方在方案的设计逻辑、风险评估、修改调整等方面达成共识。三要保留完整的服务记录,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高考志愿填报服务机构要提高对自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摒弃盲目追求业绩、“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不要向考生及家长提供套路化、模板化方案应付了事,而要以服务求生存、以服务质量求发展,通过高质量的志愿填报服务,实现考生走进心仪大学、服务机构获得经济效益的双赢局面。
(邢永亮 翟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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