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近日,记者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至2025年,该院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一审案件3194件,按年度依次为581件、609件、764件、661件、579件,2021年至2023年呈现逐年上升态势,2023年后呈逐年下降态势。
梳理宁河区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有这样一则案例引发关注。
于某与姜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后姜某长期离家失联,亦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子女均随于某生活。因女儿小丽入学、办理户籍登记等需要,于某对其与小丽之间有无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排除于某是小丽的生物学父亲。小丽生物学父亲身份不明。于某欲将小丽交还姜某抚养,但姜某推脱拒绝,并拒不出面配合为小丽办理户籍登记,小丽的外祖父母亦明确拒绝承担监护责任。于某向宁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姜某对小丽的监护权,指定于某为监护人。
宁河区法院依托区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动中心与民政、公安、村委会等密切配合,对于某长期抚养小丽的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充分了解小丽的生活环境和个人意愿,征询其他近亲属抚养意见。依法查明认定,姜某作为被监护人小丽的母亲,长期离家不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拒绝配合为小丽办理户籍登记,导致小丽办理户籍、就学、生活等基本权益受阻,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关于监护人的人选,小丽生物学父亲身份不明,外祖父母已明确表示拒绝监护,近亲属中无合适人选。于某虽与小丽无血缘或法定亲属关系,但小丽自幼与其共同生活,受其抚养与陪伴,二人之间形成了深厚的情感依赖与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于某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具有监护能力,且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亦同意其担任监护人。经询问,小丽亦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于某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小丽的成长环境、情感依附、生活稳定性和个人意愿,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于某担任监护人最为符合被监护人的身心利益,指定申请人于某为小丽的监护人。
据了解,本案是宁河区法院妥善处理同居关系中非婚生、无血缘子女监护纠纷,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典型案例。针对同居关系中出现的生父母身份不明、一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现实痛点,明确监护资格的核心是责任担当而非血缘绑定,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非婚生子女就学、户籍登记等基本权益的失职父母,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指定长期实际抚养子女、具备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既尊重了事实抚养形成的人伦情感,保障了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稳定性,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填补了同居关系生育子女后法定监护人缺位情形下的监护保护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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