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外人承包土地应遵循法定程序

2026年06月02日08:35

来源:河南法治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穆智明 本报通讯员 郭文涛 司想丽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封丘县某乡某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村外人朱某某签订荒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村集体所有的40亩盐碱荒地承包给朱某某经营使用,承包期限为49年(2008年3月28日至2057年3月28日),承包费总额6万元,一次性付清。

  朱某某支付承包费后,对土地进行平整、改良,并在土地上修建工具房、种植农作物。

  2025年,该村委会认为朱某某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荒地承包合同签订时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未遵循相关民主议定程序,也未报经乡政府批准,且49年总承包费仅6万元,年均承包费用过低,损害了村集体利益,遂向封丘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荒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案涉荒地。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荒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朱某某返还40亩案涉土地,拆除工具房并清除建筑垃圾;某村村委会退还朱某某部分承包费,补偿朱某某土地改良费3万元。

  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3个:

  第一,村集体发包土地给村外人,需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某村村委会当年发包40亩盐碱荒地时,既未按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承包方案,也未对发包事项、承包条件进行公开,而是仅由少数村干部直接与朱某某签订荒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的强制性程序要求。同时,49年承包期的总承包费仅6万元,对应年均承包费1200余元,远低于当地同类土地的正常承包价格水平,明显损害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合同应被确认无效。

  第二,合同履行多年,法院还能认定无效吗?

  有人误以为,合同履行时间长了就会自动有效。其实不然。本案中,即使荒地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履行多年,也不能改变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村集体利益的本质。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会因实际履行时间的长短发生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不会因长期履行就转化为有效合同。

  第三,荒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的投入怎么办?

  本案中,荒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朱某某已经实际承包经营案涉地块17年,对荒地进行了开发改造,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按照公平原则,村集体在收回土地的同时,应当对朱某某的合理投入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最终判令村集体按照相应比例向朱某某支付合理补偿,既维护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承包人的利益。然而,补偿不等于全额赔偿,违法承包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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