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3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黄东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豫剧是最具影响力的地方戏曲剧种之一,从业人员号称“十万大军”。全省现有省直国有豫剧院团4家(河南豫剧院一团、二团、三团、青年团),市县级国有豫剧院团88家(市级16家、县区级72家),民营豫剧院团超2000家,形成“省直院团引领、市县院团支撑,国有院团挑大梁、民营院团成气候”的发展格局。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扶持力度,有力推动了豫剧艺术的繁荣发展,使之成为中原文化一张靓丽名片。但在“推动文化繁荣兴盛”“建设文化强国”的新形势下,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各级各类院团发展不均衡,省级院团管理体制需进一步优化,部分市县级国有院团编制缩减、经费不足、缺乏固定排练和演出场所,民营院团生存压力更大。二是各类艺术人才队伍断层,编剧、导演、作曲等核心创作人才匮乏,由于编制受限、薪酬较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传承体系面临危机。三是文旅融合程度不深,传统戏曲市场受到冲击,传播力和影响力有待提升。制定《条例(草案)》,对于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豫剧艺术繁荣发展,打造河南文旅融合新名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起草过程
在省人大主导下,《条例(草案)》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厅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专班。按照立法程序要求,2025年以来先后到郑州、开封、洛阳、许昌、三门峡、濮阳、商丘、南阳等地及陕西、四川等省市开展专题调研,走访市县级国有院团、民营院团20多个,召开32场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司法厅具体指导下,成立起草专班,集中力量研究攻关,形成条例初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就编制、资金等问题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协调,按照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6年1月31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条例(草案)》。转入一审程序后,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导下,会同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论证研判,3月20日省人大第75次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
三、立法思路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法制统一。严格遵循上位法精神,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确保立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二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当前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人才队伍、资金保障、剧目创作、基础设施等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三是立足我省实际。在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总结提炼我省长期以来在豫剧保护传承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其上升为法规制度,体现了地域特色。四是构建协作格局。从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保障措施等全链条进行制度设计,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格局。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强化保护传承基础。一是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传统剧目、表演技艺、音乐唱腔、代表性人物、实物文献及相关场所设施等,构建完整的保护体系。二是要求开展资源调查,建立保护名录和档案数据库,对濒危流派、剧目、技艺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护。三是支持活态传承,鼓励豫剧名家收徒传艺,支持各类传承场所建设,健全传承体系。
(二)激发创新发展活力。一是鼓励和支持新创剧目创作,注重题材论证,提升创作质量,对优秀剧本和剧目给予扶持。二是推动豫剧与科技、旅游、网络传媒等深度融合,支持线上演播、沉浸式演出等新业态,开发豫剧主题文旅产品。三是加强豫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升豫剧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与豫剧艺术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二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豫剧相关专业,推动校企合作,加强青年人才储备。三是优化职称评审政策,建立符合戏曲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注重实践业绩,破除“唯学历、唯年龄”倾向。四是推进豫剧进校园,开展普及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观众和潜在人才。
(四)加大保障支持力度。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二是改善院团设施设备条件,支持国有院团排练演出场所的建设和修缮,更新舞台演出车、灯光音响等老旧设备。三是完善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支持转岗培训与社会救助。四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资助、捐赠、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豫剧保护传承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豫剧的良好氛围。五是对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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