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2026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省人大常委会始终重视包括豫剧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去年5月份,豫剧条例由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改为审议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同志高度重视,多次提出工作要求,并于今年2月10日在河南日报刊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制定的《戏剧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上作出批示:“制定豫剧条例时体现相关精神”。何金平副主任全程指导初审工作,作出具体工作安排。教科文卫委员会针对项目确定快、审议预期早的特点,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时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推动文化繁荣兴盛的重大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及早主动介入起草工作,协同开展系列立法调研,加大立法主导力度。接到省政府报送《条例(草案)》议案后,于今年2月中旬至3月上旬,通过书面发函形式,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以及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省直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高等院校、文艺院团、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意见;坚持开门立法,通过人大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落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指导意见,拓展征求山东省人大、哈密市人大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99条。近期,组织职能部门、专家学者逐条研判论证,同时与法工委进一步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
二、总体评价
豫剧是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地方戏曲剧种,具有300多年的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2006年被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年来,我省豫剧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传承断层、人才短缺、创新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教科文卫委审议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省委关于以豫剧为重点、深入实施传统戏曲振兴计划等工作部署,体现《戏剧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在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务实管用、成熟可行。3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5次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意见
为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按照3月20日主任会议要求,综合各方面意见,借鉴外省做法,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一)关于增加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表述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有部署、河南有响应、基层有呼声、群众有热情的立法要求,更好实现政治引领与法治表达的有机统一。将第一章第一条“坚定文化自信”后加上“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原文化繁荣发展”改为“推动中原文化繁荣兴盛”,第三条“豫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后加上“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删除“应当”。
(二)关于吸收体现《戏剧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相关精神的问题
2026年2月9日,中共中央宣传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戏剧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鉴于该行动计划是省政府提请法规草案后出台的,我们对照行动计划内容,结合调研座谈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增加加强对豫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技艺传承活动的保护、设立省市县不同层级的保护名录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豫剧品牌的保护,加强对豫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技艺传承活动的保护,设立省市县不同层级的保护名录,推动豫剧名团、名家、名剧、名址等保护传承。”
第三章第十五条中增加豫剧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豫剧管理人才培养的内容,修改为“豫剧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豫剧人才培养,完善编剧、作曲、导演、舞美、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重视豫剧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从业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删除收徒传艺、增加名家传戏的内容,修改为“鼓励豫剧代表性传承人、豫剧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名家传戏、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豫剧后备人才。”
第三章第十八条中增加培养青少年戏剧观众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豫剧与学校教育教学相结合,培养青少年戏剧观众。”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的内容,修改为“鼓励豫剧表演团体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豫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提高网络生产、传播、营销能力,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三)关于明确豫剧剧种定义的问题
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明确保护对象的内涵与外延,第二条增加一款,对豫剧定义作出规范:“本条例所称豫剧,又称河南梆子,是指形成发展于河南,以中州音韵和板腔体音乐为基础演唱和念白,具有完整表演体系和独特艺术风格,群众基础与传播影响极为广泛,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戏曲剧种。”
(四)关于加强经费保障的问题
当前基层豫剧保护传承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还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缺经费”现象,直接影响豫剧创作生产、惠民演出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开展。第一章第四条最后加上“将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关于增加保护传承发展责任主体的问题
鉴于宣传、知识产权、文联等部门在豫剧剧目创作、传播推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增加“宣传、知识产权、文联”作为相关部门。
同时,还对《条例(草案)》内容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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