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6年5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3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推动中原文化繁荣兴盛,传承豫剧非遗瑰宝,助力文化强省建设,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及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立法联系点11条意见和建议,采纳3条。之后,赴三门峡、南阳等地进行立法调研。5月13日,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5月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豫剧的定义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豫剧作为国家五大地方戏曲剧种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而深厚的影响力,建议对豫剧定义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豫剧,是指形成发展于河南、传播影响极为广泛,以中州音韵和板腔体音乐为基础演唱和念白,具有完整表演体系和独特艺术风格,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地方戏曲剧种。”
二、关于豫剧专业人员的招聘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豫剧专业人员缺乏,引进难,建议畅通优秀豫剧人员引进渠道;在调研中,也有基层豫剧院团提出,实践中豫剧专业人员招聘方式不合理,建议对其进行优化,更加注重人才的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法制委员会在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招聘基本程序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和豫剧专业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引进优秀豫剧专业人员。”
三、关于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的专项规划问题
调研中,有些单位提出,为了有效推动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建议加强对豫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统筹谋划,制定相关专项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更好促进豫剧繁荣发展。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豫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豫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关于本省其他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问题
一审时,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省除豫剧外,还有曲剧、越调等其他地方戏曲剧种也需要保护传承,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内容为:“其他河南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发展,视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在突出豫剧的同时,既为其他地方戏曲剧种的传承保护提供了法制支撑,又充分考虑了各地实际情况,兼顾了工作实践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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