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6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关于本省其他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河南现存约30个戏曲剧种,其中核心“三大剧种”是豫剧、曲剧、越调,建议将曲剧、越调作为其他河南代表性地方戏曲剧种进行列举。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其他河南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发展,视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中的“视情况”和“参照”语意重复,都包含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本条例的意思,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统筹考虑了上述两个意见,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曲剧、越调等其他河南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豫剧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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