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获刑 引以为戒

2026年06月05日08:07

来源:河南法治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身边的事儿

  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鹿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两人感情破裂,李某某独自前往上海打工。

  2023年3月,李某某在上海打工期间结识了张某。为开启新的婚恋关系,李某某刻意隐瞒自身已婚的事实,向张某谎称自己早已离婚。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不久后,李某某便怀着身孕,跟随张某前往其老家待产。两人虽未领证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24年3月,李某某顺产生下一名女婴。同年7月,常年未与妻子李某某共同生活的朱某某,收到了妻子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朱某某心生疑虑,猜测李某某存在婚内过错行为,经多方走访打听得知李某某与男子张某及二人所生幼女一同返回娘家的消息,随即报警。

  鹿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在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朱某某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谎称已离婚,并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完全符合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鹿邑县检察院依法以重婚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依法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含以下情形:登记重婚(双法律婚),已有合法配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事实重婚(法律婚+事实婚),已有合法配偶,与他人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互称夫妻、周围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同样构成重婚罪;相婚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重婚),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合法婚姻,仍与对方登记结婚,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构成重婚罪。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纵使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存续,也应当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予以妥善处理后再奔向新的幸福生活。重婚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也可能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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