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柯欣芝
“奚某某脱管了五年七个月,如果这期间他再次违法犯罪,后果不堪设想。”2026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刑罚执行情况专项核查,在核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档案时,检察官张倩颖的一番话让在场所有人陷入了沉思。
1998年10月,奚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多次减刑于2017年7月刑满释放,但仍有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期限至2026年7月。然而,当张倩颖根据列管名单向相关部门核查具体执行情况时,电子档案显示2021年11月27日后再无奚某某的任何材料。一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就这样从监管视线中凭空“消失”了五年七个月。
张倩颖立即开展深入排查,发现类似问题在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领域同样存在: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被刑事拘留或执行逮捕后,相关情况未被同步至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个别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相关部门未依法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张倩颖在走访社保经办机构时,发现涉刑人员信息传递较为滞后,导致隐瞒犯罪记录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况难以被及时察觉。
每一个衔接真空期,都可能埋下监管风险。2026年3月,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奚某某脱管一案展开监督,向相关部门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确认奚某某的详细现居地址,并将其重新纳入管控。同时,检察机关不止步于“办结一案”,而是力争从机制层面堵住漏洞。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社保经办机构等多家单位强化沟通联络,逐一梳理交付接收、日常监管、收监执行等环节的断点堵点,反复磋商协调,牵头出台了《关于建立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衔接协作机制》。
机制明确,公安机关收到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材料后应及时建立“一人一档”,并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监管情况。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须将限制出境材料等文书一并送达司法局,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防止罪犯在保外期间潜逃出境。收监执行方面,法院裁定收监后,公安机关须立即将罪犯押送至看守所,避免衔接真空。
此外,该机制创新性地将涉刑人员社保信息共享纳入协作范围,相关部门定时将涉刑人员信息共享给社保经办机构,对隐瞒犯罪事实违规领取社保待遇且拒不退还的,多部门联合开展核查追缴。依托该机制,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核查发现还有1名涉刑人员存在“漏管”情况,已监督有关部门将其重新纳入管控。
“此前在刑罚执行方面,跨部门协作机制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如今在与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之下,交付接收、日常监管、法律监督等环节协同衔接更为顺畅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林介绍。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推动机制落地见效,在“管得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刑罚执行质效,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规范一方”的法律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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