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朱海燕
购房过程中,有人为省掉中介费,在接受中介服务后,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主签约。这种看似精明的操作,实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2023年6月,新疆沙湾市居民刘某联系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田某,表示想要购置房屋。
田某根据刘某的需求,为其推荐了位于沙湾市某小区的一处房源,随后,田某带领刘某夫妇到现场看房,还多次协助刘某与房主沟通房屋价格等关键问题,刘某也要求田某帮忙关注该房源。
同年7月中旬,刘某表示想携家人一起看房,如家人满意,则会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为方便刘某看房,田某将房主的联系电话告知刘某。
两天后,刘某通过微信告知田某,因价格没谈拢,不打算买此房屋了。一周后,某房产中介公司得知刘某的儿子以个人名义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刘某协商,要求其支付中介费,遭到拒绝。2025年6月,某房产中介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中介费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跳单”违约,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只要委托人实际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例如签署看房文件、实地查看房屋、参与由中介主持的价格磋商等,即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不一定非要签订书面合同;利用了中介服务成果,委托人最终达成的交易,必须是中介人努力提供的特定交易机会的直接结果,若交易达成与中介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跳单”;存在规避中介的主观故意,委托人明知中介人已提供促成交易的服务,却故意选择不通过该中介人完成交易,核心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应付的佣金。
本案中,刘某主动联系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房源,田某按照刘某需求为其介绍房源、带看现场,并就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问题多次与双方沟通协商,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由此,可以认定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了中介服务,刘某从中介公司处获取重要信息后,先向某房产中介公司表示不再考虑购买该房屋,其儿子却与房主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综合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服务的内容、刘某与其儿子的父子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刘某利用了某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法官当庭指出,通过让亲人代签合同来绕开中介,是典型的“跳单”行为。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刘某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50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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