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通讯员 冯铭玥
朋友间的资金往来,经常只凭一句口头约定、一笔转账即完成。但一旦备注含糊、约定不清,人情往来就可能变成一场纠纷。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朋友间频繁资金往来,备注的转账理由却不尽相同,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法官最终结合备注信息和相关证据作出明确认定。
谢某与钱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0年至2022年间频繁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POS机刷卡等途径发生资金往来,金额48万余元。后两人产生纠纷,谢某主张48万元款项均为钱某向其的借款,扣除已还款项仍欠26.6万元,并应支付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钱某偿还。
但钱某对此并不认可,提出两人之间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而是共同合作经营公司。谢某转账的部分款项,备注明确写着“转账用于注资公司合作资金”,这部分钱应属投资款,而非借款。而且,双方后来已将剩余借款转为合伙投资,谢某无权再按民间借贷主张还款。对此,钱某提交了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群聊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涉案款项用于公司注资。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钱某欠付谢某的借款金额具体为多少。针对谢某主张的三部分借款,法院逐一审查。一是银行转账部分,法院认为其中一笔谢某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的约48000元款项,结合微信催款回复,可认定为借款,而另一部分谢某自行备注“用于注资公司合作资金”的款项,结合钱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且谢某未能补充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不应被认定为借款。
二是微信转账部分,谢某在转账时每笔都清晰备注了“借款”,钱某在收款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交证据反驳该款项并非借款,该部分款项被认定为借款。
三是POS机刷卡部分,结合双方此前的资金拆借习惯、欠条还款时间与再次刷卡时间间隔极短等事实,法院认为谢某通过POS机刷卡的部分款项,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因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钱某需将所得款项予以返还。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朋友间资金往来中“借款”与“投资”的区分。对此,法官解释说,转账备注是判断借贷合意的重要线索,清晰的“借款”备注能直接反映转账时的款项用途,若收款方未提出异议,通常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如果备注为“注资”“合作资金”等表述,且收款方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款项用于投资经营,出借人则需进一步举证反驳,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述案件中谢某因未能完成这一举证,部分款项未被认定为借款。同时,资金来源也应引起关注,本案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属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
针对上述情况,法官提示,朋友之间借贷要留心几个关键动作。一是务必写清转账备注。转账备注是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参考,转账时应在备注中清晰注明款项性质,如“借款”“还款”等,同时应妥善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据。
二是证据要保存完整。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提供借条、欠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交付”;借款人认为款项不是借款,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若借款人提供了有效证据,出借人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三是资金来源要合法合规。套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信贷资金或信用卡额度,向他人转贷的行为,据此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违约金等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若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