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交易骗货款 构成诈骗罪

2026年06月09日08:57

来源:河南法治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本报通讯员 陈明茗 杨胜楠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二手手机及相关配件的信息。为购买二手手机,买家刘某委向余某某支付4万余元,陈某强向余某某支付1.8万余元,覃某强向余某某支付1.2万余元。

  然而,余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真实发货。其或给买家发的不是约定的手机,或发空箱快递,或中途将快递召回,然后“失联”。

  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其将收到的货款用于还债、赌博、个人消费等。

  2025年4月28日,余某某将骗取覃某强的1.2万余元退还,取得覃某强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某某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纠纷。

  判决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自己不能正常履行售卖义务,多次假称出售手机给被害人,收款后不发货,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睢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余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本案中,余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余某某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到案后供述,将收取的全部货款用于还债、赌博及个人消费,而非用于采购二手手机、履行交易义务,且其在收取货款后未真实发货,说明其自始至终没有履行交易义务的真实意愿,而是试图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他人财物。

  第二,客观上,余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二手手机及配件的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刘某委、陈某强、覃某强等人基于错误认识,先行支付货款。余某某收到货款后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骗取财物共计7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余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网络交易秩序,构成诈骗罪。

  当前,微信、二手交易平台等已成为二手商品交易的重要渠道,但此类交易渠道缺乏规范的监管机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犯罪的高发领域。实践中不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以“低价急出”“正品保障”为诱饵,诱导被害人私下转账,随后以虚假发货、拒不发货等方式骗取财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余某某的案例警示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交易,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如何隐蔽,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杨剑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