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建国
从法学视角审视,《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不仅是对豫剧这一文化瑰宝的制度安排,更彰显了河南作为文化大省在国家文化法治进程中的历史自觉与现实担当。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各地配套法规,总体上是“一部上位法统领,各地各自为战”局面。豫剧作为全国影响最大的地方戏曲剧种之一,虽然之前已被纳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但缺少更具针对性和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这次出台的《条例》,标志着河南在文化保护立法上迈出了从“一般性保护”到“精准立法”的关键一步。
戏曲传承,核心在人,难点也在人。
《条例》中对人才培养的制度设计可圈可点:职称评审中,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豫剧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学术成果和任职年限要求;作品可以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这样的制度安排,直面长期困扰基层戏曲人才“进不来、留不住、评不上”的现实问题。
从法理上讲,这是立法对“实质平等”的准确把握——不搞简单的学历门槛,而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评价标准,体现了对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尊重。
同时,《条例》将保护对象明确界定为“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豫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的实物、场所”,涵盖剧目、表演技艺、唱腔、曲牌、流派乃至服饰、文献档案等各个方面,实现了从“重艺人保护”到“艺人保护与艺术保护并重”的理念升级。
豫剧保护立法,用法治的方式回应了如何让古老艺术在当代活下去、传下去、火起来的时代命题。它与《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以及洛阳三彩、焦作太极拳、许昌钧瓷文化等地方立法一道,逐步织就了一幅具有中原文化特色的法治保护图景。
这种“省级专项立法加地市特色立法”的立体架构,为全国其他地方的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法治样本。
文化大省的法治担当,不仅体现在率先探索立法,更体现在将文化保护从政策号召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坚定决心。期待这部《条例》从“纸面”走向“地面”,让豫剧这朵艺术之花在法治阳光下绚丽绽放。
(本报全媒体记者 吴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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