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松柯
据媒体报道,上海骑手小姜购买“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保费2元/天),尚未接单就遭遇车祸,右肱骨骨折,构成一定程度伤残,肇事方已赔偿。小姜伤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出事时未接单”及“已获肇事方赔偿”为由拒绝赔付,小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藏于附件且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长,小姜实际看到的保险凭证中未明确特殊限制,故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同时,法院指出,骑手意外险属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侵权赔偿与保险金请求可并行。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赔偿金及鉴定费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芳芳:把免责条款藏在附件里,不设置强制阅读时长,这不就是拿格式条款搞“偷袭”吗?民法典写得清楚,免责条款必须明确告知。
@小村小城:小姜拿到肇事方赔偿,那是侵权责任人赔的;保险公司赔伤残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两条线,各算各的账。
@风中百合:二审维持原判,是对保险公司“小聪明”的有力回击。
@秋叶如花:法律保护的是诚实信用,而不是精密算计。保险公司与其琢磨怎么藏条款,不如想想怎么把服务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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