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基本案情
今年1月10日21时许,马某在某小区内饮酒后心存侥幸,趁着夜色驾驶机动车,沿小区南侧路段行驶,还没走出多远,迎面就遇到了执勤交警。车窗摇下,酒气扑面而来。交警依法查处马某。
经检测,马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62.1mg/100mL,远超醉驾的法定标准。6月5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至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事实清晰、马某被查的过程完整,但马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他反复辩称,酒是在小区里喝的,自己因接到挪车电话才临时驾驶车辆,全程未驶出小区。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够不上危险驾驶罪。
面对当事人的辩解,检察官既没有简单采信,也没有轻易否定,而是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马某在案发时段的通话记录,并对当晚同席饮酒人员孙某进行询问。
多项证据相互比对,案件真相逐渐清晰。通话记录证实,马某在案发当晚确实接到了挪车电话,但孙某的证言还原了马某的真实意图:马某挂断电话后,明确表示将直接驾车回家,并无临时挪车的想法。经马某本人认证的行车路线视频也印证了这一点:案发时,马某启动车辆后直行,随后拐向自家住宅方向,全程无任何临时挪位停靠的痕迹。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形成一道完整的证据链条,马某的辩解被彻底推翻。
为精准认定案涉路段的性质,检察官带上案卷,驱车前往某小区,实地勘查走访。到了现场,检察官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开放式小区,无门禁、无岗亭、无通行管控措施,社会车辆无须登记可自由进出;小区内部道路与外部公共道路无缝连通,日常有大量外来车辆借道通行、临时停放,具备公共通行属性。
判决结果
6月12日,祥符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马某提起公诉。7月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为道路属性问题:开放式小区的内部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在封闭式管理小区,外来车辆需登记、经业主许可后方可进入。此类小区的内部道路封闭性强、公共属性弱,一般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本案中,某小区完全对外开放,通行功能、使用性质与市政公共道路无异,依法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的范畴。马某在开放式小区内醉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在此提醒,很多交通违法行为都源于一时侥幸。现实中,部分驾驶人存在“非大路、短距离驾驶不算酒驾”的错误认知。还有人误以为,只有城市主干道、公共车道才算“道路”,在小区院内、园区小路上、地下车库里可以“随意开、放心开”。事实上,法律不以行驶距离、行驶区域宽窄界定驾驶人是否违法。驾驶区域只要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醉酒后在此类区域驾驶机动车,就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广大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路程长短,都不要以身试法,要始终敬畏法律红线、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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