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成年子女转账=转移财产?

2026年07月20日08:33

来源:河南法治报

给未成年子女转账=转移财产?

法院:债权人撤销权有一年期限,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牛娅

  基本案情

  毛某与崔某某系多年好友。崔某某经营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毛某借款。经双方结算,崔某某尚欠毛某10万元借款未清偿。毛某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蒲山法庭,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崔某某在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9.5万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调解书生效后,崔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毛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全面查控,崔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陷入僵局后,毛某想起2021年6月曾主动牵线,帮助崔某某出售了一处房产。崔某某将房产变卖138万元后,其中的41万元支付给毛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的97万元则被转入其未成年的儿子崔小某账户。作为交易全程参与者,毛某自始知悉房款分配及资金流向,认为崔某某向未成年子女转账系刻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蒲山法庭,请求撤销该转账行为,并主张律师代理费、欠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共计12.32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实际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崔某某将97万元转入崔小某账户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

  首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需同时审查客观处分行为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本案中,收款方崔小某当时年仅14周岁,系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管理和支配大额资金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账户资金始终由崔某某夫妇实际掌控。经查,2021年6月10日至28日期间,该账户累计取款104.56万元,远超97万元。所有资金均由崔某某夫妇控制,崔小某从未实际占有、使用、处置涉案钱款,也并未从中获利。据此可推定,崔小某不存在协助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案涉转账行为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适用条件。

  其次,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则,属于不可变更的法定权利存续期限。本案中,毛某在2021年6月就已知晓崔某某向未成年儿子转账97万元的事实,撤销事由当日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毛某最迟应在2022年6月10日前行使撤销权。然而,其迟迟未主张权利,几年后才提起诉讼,早已超出法定行使权利期限,撤销权依法灭失,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毛某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不能仅看资金流转的表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穿透形式,重点核查资金实际支配人、实际受益人以及各方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未成年人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若未实际管控资金、未从中获利,无法认定存在主观恶意,相关转账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若收款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司法审查标准将有所不同。同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有无偿转让、低价处置财产等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后,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在一年内及时提起诉讼。


编辑:祝萍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