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算数吗?

2026年07月20日08:34

来源:河南法治报

口头约定利息算数吗?

法院:规律转账佐证口头计息约定

  □本报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本报通讯员 秦世璞 余照利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周某因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杨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某转了5万元,周某随即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杨某现金伍万元整,期限5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这张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

  就在收到5万元借款的当天,周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回了1000元。此后,从2024年7月14日开始,周某连续在每月的14日左右,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000元,一直持续到2025年3月28日,累计转账9次,总计支付了9000元。

  借款到期后,周某没了动静。杨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新密市法院,要求周某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6000元(计算至2025年9月13日)。

  周某在电话中向法官口头辩称,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没写,自己还的那9000元是本金,不是利息。随后,周某更是玩起了“失踪”,经新密市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砍头息”的认定。民法典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周某借款当日收到5万元后立即转回1000元,本质是杨某预先收取利息,属于典型的“砍头息”。

  二是口头利息约定的采信。借条虽未载明利息,但周某的还款行为高度符合口头付息特征:首笔1000元在收款当日支付,此后连续9期固定在每月14日(借款对应日)前后等额支付,与杨某主张的“月利率2%(5万×2%=1000元)”高度吻合。更重要的是,若双方真无利息约定,周某在5个月借期内就开始偿还本金,完全违背民间借贷“借款人享有本金期限利益用于周转”的基本逻辑。

  三是利率上限与本息抵扣。该案借款发生时一年期LPR为3.45%,4倍上限为年利率13.8%,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24%)已超标。

  法院经逐笔核算认定:首笔1000元因无利息产生直接抵扣本金,剩余本金4.9万元;以后每月的1000元中分别抵扣相应本金和利息。最终核算截至2025年3月28日最后一笔还款,周某尚欠本金4.51万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5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1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这类“借条不写利息,还款全靠默契”的纠纷在审判中十分常见,很多当事人抱着“都是熟人,写太细伤感情”的心态留下漏洞。

  很多人误以为“没写在纸上的约定就不算数”,但也不一定。口头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身也是有效的,但难点在于举证——如果出借人拿不出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借款人又咬定是无息借款,法律就会按“没有约定利息”处理。该案中杨某的胜诉,核心在于他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用“规律性还款”把口头约定“实锤”了。


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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