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王紫仪)进入三伏天,气温居高不下,但比天气更“热”的,是暑期打工市场。放假期间,大批学生涌向社会,寻找兼职、实习机会。然而,社会上的一些“暗流”却专盯这群年轻人。
“假招工”背后的“真陷阱”:押金、培训费都是幌子
“本想着赚点零花钱,结果钱没赚到,先搭进去800块钱。”在郑州读大二的小李向记者反映,他在网上看到一份“高薪打字员”的兼职,对方要求先缴纳“保密押金”和“材料费”,结果交钱后对方立刻失联。
针对小李的遭遇,郑州市人大代表、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聪指出,这属于典型的招聘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凡是入职先交钱的,一律要警惕。”李聪强调,无论名目是押金、保证金、服装费还是培训费,只要在入职前收取,均涉嫌欺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她建议,学生求职时,一旦遇到此类要求,应当坚决拒绝并立即终止沟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劳务”还是“劳动关系”?身份不同待遇天差地别
在校大学生小张利用暑假到一家公司做行政助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工作二十多天后,小张因家中有事提出离职,公司以“临时工没有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小张非常气愤:“难道临时工就白干了吗?”
李聪分析,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通常不被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而是被司法实践界定为“劳务关系”。这意味着,学生打工并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全面保护,但基于“劳务合同”,学生付出了劳动,就享有获得报酬的基本权利。
“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李聪建议,若协商无果,可以寻求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介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约定报酬。同时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她特别提醒,学生打工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长和报酬,这是维权时最有力的“武器”。
“超长加班”成常态:不给加班费,实习生只能忍气吞声?
在一家餐厅做暑期工的小刘反映,他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一周无休,但老板说“暑期工没有加班费,不想干就走”。
李聪介绍,虽然学生打工不适用标准工时制,但双方基于劳务合同约定的报酬应当与付出的劳动相匹配。如果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和报酬标准,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应当获得相应报酬。“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明显过低、显失公平,学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按合理标准补足差额。此外,若约定的工作时长严重超出合理范围,也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主张调整报酬。”
记者手记
打工是接触社会的一扇窗,不应成为权益受损的“修罗场”。当“学生气”遇上“社会事”,法律意识是最好的护身符。面对含糊其词的合同、不合常理的高薪,甚至人身安全的威胁,大学生们不仅要敢于维权,更要善于留痕,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照片等,这是大学生们步入社会前一堂不可或缺的“法治实践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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