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评论员 李佳子
预订酒店后,被商家单方面要求取消订单,消费者吴先生因拨打12345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赔偿,被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回复工单中认定为“职业索赔人”,不再受理诉求工单。7月27日,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表示歉意,并责令涉事工作人员作出深刻检讨。
梳理各方媒体报道,可以看到事件的本身是商家违约在先,给吴先生造成了不便。他通过拨打12345首次投诉到酒店属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部门后,平台先后提供优惠券、现金补偿多套补偿方案,吴先生全部拒绝。他的主要诉求是平台要查明此次订单异常的完整真相,并作出书面致歉。他所要求的“按照消法赔偿”,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上述行为都符合普通消费者给自己要个说法的心理。
诉求合理,渠道正当。二次投诉后回复中的“职业索赔人”依据从何而来?7月20日,记者向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问出了这个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除了当事人提出“按照消法赔偿”外,在沟通中,其对相关法律条款也很了解,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情况。
这样的解释未免有些无力,认定“职业索赔人”需要有事实和数据作为支持。当事人既没有主动制造违法场景,也没有提出高额的补偿。“12345”的回复是公众认识一个城市的窗口,回复群众时,措辞理应更严谨一些。
消费者具有维权意识,知法懂法,在法治社会不该是一件稀罕事。正当的维权有利于商家、平台改进服务,也是对市场环境良性发展的有力监督,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如果将正当投诉与恶意索赔的行为混为一谈,随意指责,势必会挫伤群众争取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下意识将群众投诉等同于“找茬”,这既是一种主观臆断,也折射出履职思维上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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