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档案】六十年节假日沿革“人”字渐大

2018年04月10日14:00

来源:大河网

  2007年五一长假在龙门石窟附近休闲的游客

  □大河报记者孟冉文李康图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同一天签署的两个国务院令,备受国人关注。一个是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的安排,清明、端午和中秋三个传统节日被纳入“新假”;一个是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最新规定,职工根据工龄不同每年可享受5天、10天或15天假期,在此期间,可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事实上,国家有关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最新安排,其蓝本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假期规则。纵观半个多世纪来作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变迁(“文化大革命”时期除外),无论是国家“标准”的出台,还是特殊行业的局部“调整”,由假期中透出的普通劳动者所受到的人性化关怀,都在不断地加码。

  节假安排建国初期蓝本被沿用50年

  “1949年以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始终是全体人民享有的法定假日。”河南省委退休干部吴老先生告诉记者,追溯到解放战争时期,尽管那时中央尚未发布统一的休假制度,但统管河北、山东、河南三地区的冀鲁豫六地委(该组织是1940年前后成立的中共冀鲁豫边区第二地委的前身),就已经对机关如何劳逸结合做出了明文规定。

  从河南省档案馆保存的数千卷历史档案中,记者找到一张薄如蝉翼的油印纸,上面清晰地记载着冀鲁豫六地委于1948年9月成文的办公作息时间表:“每天早上5点起床;5点~5点30分,刷牙洗脸;5点30分~8点,学习;早饭是8点~8点30分;工作时间为9点~12点;午睡时间是中午12点~下午3点;午饭是下午3点~3点30分;办公时间是下午4点~6点;晚6点~7点为自由活动时间;晚10点熄灯休息。”

  吴老先生的父母是冀鲁豫六地委领导干部,他对当年午饭的时间安排印象最为深刻。“我那时年龄小,睡得早,中午精力旺盛,根本睡不着,可父母怕我影响别人工作,总强迫我和他们一起午休。”他笑着说,下午3点吃午饭,小孩子受不了,常常偷偷溜到机关食堂找东西吃,“为这事父亲没少揍我,说我丢了革命家庭的脸”。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过上了安定生活,节假日问题自然提上议事日程。1949年12月23日,新中国第一个《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政务院发布实施。记者查档发现,办法全文不足500字,将休假分为“属于全体者”、“属于部分人民的”和“其他”三类节日。属于全体人民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一天)、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一天)和国庆纪念日(10月1日、2日放假两天)4个假日;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和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放假半天;其他类节假日包括少数民族假日和二七纪念、七七抗战纪念等纪念日,前者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斟酌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后者不放假。办法还规定,凡属全体人民的假日,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但凡属部分人民的假日,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办法一直实施了50年,直到1999年9月18日,经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后,劳动节和国庆节放假时间均增加到三天,加上周六和周日,这两个节日从此引爆五一和十一“黄金周”长假。

  “文革”期间响应号召以春节不休假为荣

  长期以来,春节在中国人的心中始终占据着至为重要的位置。记者采访中获知,新中国成立以前,一些解放区已经把春节纳入正式的假日制度。1949年以后,春节休假作为制度保留下来。然而,“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国务院便于1967年1月30日发出通知:为了适应革命形势,春节不再放假。当时,知青上山下乡运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潮水般涌向农村、边疆的知识青年到了春节也不回家,甘愿待在农村,名曰“过一个革命化的春节”。

  1971年1月,郑州市第二十四中学初一学生彭天增和200多名同学被派往该市古荥五七青年农场“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没多久就是春节,我们连队的同学全都守在荒凉的邙山山谷里。”彭天增说,当时,从连队驻地步行一个多小时可到黄河桥桥南车站,花5角钱坐火车可以直达郑州市区,“但没一个回家过年,大家尽管心里别扭,但表面上都兴高采烈,觉得应该响应号召,春节就应该不休息,就应该坚持‘抓革命,促生产’……”

  这种取消休假的“革命化春节”,一直持续到1977年。从当年开始,春节的“地位”又有了变化。

  1977年2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称,“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春节联欢会,党和国家领导人同首都各界人士喜迎新春”;1978年2月8日,该报刊登了“全国人民大团结,欢欢喜喜过春节”的新闻稿。1979年1月17日,《人民日报》刊发了两篇题为《为什么春节不放假?》和《让农民过个安定年》的读者来信,表明政府恢复春节休假制度的态度。几天之后,部分省区宣布恢复春节放假惯例;1980年,春节放假三天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带薪年假由高级干部惠及普通劳动者

  从今年起,只要职工工龄满足条件,就可享受每年5天、10天或15天假期且工资照领的待遇。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让人欣慰。“这是个很大的进步。”吴老先生感慨地说,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他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倒是他身为高级领导干部的父亲获得过类似的“特殊照顾”。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吴老先生的父亲在省军区任职,属师级高级干部,每年有半个月的离职休养时间。“这个休养制度是根据中央的相关规定执行的,非常严格,原则是级别越高,休养时间越长,休养期间不准回家,只能到指定的地方休息,比如干休所之类。”他说,有一年,老家一个亲戚出了事,正值他父亲休假,很想回去看看,但碍于规定没能成行,“老家的亲戚很生气,认为我父亲当了大官,忘恩负义,好多年都不跟我们来往”……

  吴老先生提到的“中央的相关规定”,是195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出台的干部休假制度。档案如是记载:“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各部委正副部长、地方政府各部正副部长、各群众团体的中央正副主任、各中央局委员及各部部长、各行政区正副主席、各中央分局正副书记、各省委书记、各省府主席、各兵团的司令员和政委,以及相当于上述职务、工作特别繁重的高级干部,每年可以轮流离职休养一个月……地委书记、行署专员、军区师长(包括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干部以及职务相当的干部,每年可轮流离职休养半个月。”规定还特别提到,这个休假办法对党内、党外干部,一律平等。

  随着干部休假制度的实施,职工休假问题也受到了重视,只不过没有带薪一说。1953年,河南省供销系统出台法定假日和各种事假的规定,一度成为河南职工休假的范本。具体内容包括:法定假日,照常休息。妇女干部分娩时,大产均为产前、产后休假56天;如小产,孕期在3个月以内者,休息15天,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者,休息30天,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

  “事假请假手续很严,要申述理由,报人事科审查、领导批准。非因特殊事故是不得请事假的。”省供销社退休干部赵先生说。

  上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对井下、化工、冶金、纺织等行业的工时进行了改革,实行“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大大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而1994年1月国务院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写入“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使得职工休假更具人性化。

  2003年1月,河南省医保中心组织对省直机关公务员体检,结果发现多数公务员患有颈、腰椎病,发病率高达32%。公务员的健康状况引起了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当年3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档案记载:“河南职工年休假时间为: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这个通知落实得比较到位。每个处室都安排了休假时间,去年休假人员占到了全厅总人数的80%。“今年国家开始实行新的带薪休假制度,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带薪休假要真正落实下去,还有不少工作要做。”该厅有关负责人说。

  线索提供 刘志远河南省档案馆开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咨询电话:0371-65901274

  河南档案信息网:www.hada.gov.cn

  原载《大河报》2008年1月15日A14版


编辑: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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