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 1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千企展翼” 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据《通知》,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政府分步骤实施奖励,最高奖1000万元;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总额800万元奖补;对外地上市公司迁址进郑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企业科创板上市,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为引导专业机构将有较高质量、有市场潜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推荐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相应板块,加快企业 “微变小、小升规、规改股、股挂牌、转上市”培育进程,实现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千企展翼”行动计划若干政策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政府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
该项奖励分步骤实施:
(一)企业进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库,完成股改并设立股份公司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引导资金。
(二)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科创板辅导协议,并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推动资金。
(三)上交所正式受理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后,给予 200万元上市激励资金。
(四)对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交易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 市财政给予总额800万元奖补。
该项奖励分步实施:
(一)企业进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库,完成股改并设立股份公司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补助资金。
(二)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推动资金。
(三)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申请后,给予200万元上市激励资金。
(四)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交易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对外地 (指郑州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进郑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的,按照发行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实现多轮融资的,原则上只奖励一次。
△对将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外地企业引入到郑州市并在2年内实现上市的专业机构或团队,以及对成功运作上市公司迁址我市的企业或机构,按照一企一议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政策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申报对象和条件
据《通知》,由市金融局牵头,每年定期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原则上当年申报上一年项目;市税务局对申请奖补企业的纳税情况予以确认;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企业出具综合信用核查报告;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市级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兑现。
原则上要求上市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前,纳入市、县两级上市挂牌企业库;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及挂牌推荐机构,在挂牌前到属地县 (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对接。
申请奖补政策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 企业上市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境内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
(2)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
(3)对于我市企业为经营实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以红筹模式上市的。
(4)从外地 (指郑州行政区域之外)迁址我市的上市公司。
2. 企业挂牌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实现挂牌,同时还应满足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该盈利条件限制);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2000万元;;平均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平均实际纳税不低于100万元。
(2)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同时还应满足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该盈利条件限制);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50万元或者实际纳税不低于10万元。
3. 企业融资企业利用各类依法合规的金融市场融资工具实现融资;涉及再融资的,要求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4. 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权投资。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失信的情形。
《通知》显示,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失信情况通报信用主管单位。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2020年1月1日之前已上市、挂牌、融资等的,且未落实政策的,仍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和条件执行。